合作中心科技创新扶持政策

科技创新扶持政策

1.加强创新主体培育。对首次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奖励30万元;对三年有效期满,再次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奖励15万元;对首次评价入库的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一次性奖励0.5万元。

 

2.支持开展产学研合作。对以技术转让、许可使用、作价投资等方式,承接高校、科研院所、产业技术研究院等科技成果转移的企业,按产学研合同实际支出20%给予配套资助,单个企业每项合同不超过200万元。

 

3.鼓励加大研发投入。按企业上一年度研发费用投入额进行奖补:研发费用投入50万元—200万元(含200万元)、200万元—500万元(含500万元)、500万元—2000万元(含2000万元)、2000万元—5000万元(含5000万元)、5000万元以上分别奖励5万元、10万元、20万元、40万元、100万元。

 

4.新认定区(市)级重点实验室奖励100万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奖励20万元、企业技术中心奖励10万元。被州级及以上单位认定的科研创新平台,按照上级单位奖励资金的30%给予配套奖励。

 

5.培育发展新型研发机构。鼓励国内知名高校、科研机构和500强企业来霍单独或与地方联合建设具有独立法人的高水平研究院,对初创期研究院按非财政资金购入科研仪器、设备、高端人才引进等经费25%的比例,分期给予最高500万元补助,重点载体可一事一议。被认定为自治区新型研发机构后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6.对利用知识产权质押获得贷款的企业,给予实际贷款额银行基准利率的50%贴息资助,每家企业年贴息额度不超过50万元。

 

7.对新认定的区(市)级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被州级及以上单位认定的双创平台,按照上级单位奖励资金的30%给予配套奖励。双创平台每成功培育孵化1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8.设立科技创新孵化基金,额度300万元,重点支持科技型企业和创新平台培育认定、苗圃期种子期企业孵化。其中,科技型企业培育每家企业投资不超过5万元,苗圃期种子期企业孵化每家投资不超过2万元。

2024年10月28日 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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