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宁县推进陶瓷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若干规定 (试行)
第一条 为承接和弘扬华宁县悠久的陶文化,有效利用和发挥陶土及配套资源优势,培育新兴支柱产业,促进县域经济高质量快速发展,打造“云南·华宁国际陶都”品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华宁县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华宁县境内依法依规从事陶瓷产业研发及投资开发、生产经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规划、国土、节能、安全等要求,符合华宁县陶瓷产业发展总体规划,项目投资额度、投资规模、经济效益等各项经济技术指标符合有关规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享受本优惠政策。
第三条 对投资大、拉动作用强的新建陶瓷项目,可采取“一企一策”“一事一议”的办法,享受特殊优惠政策。
第四条 园区工业用地按华宁县工业用地以招、拍、挂等市场方式取得,用地规模按投资规模以合同方式确定。其中,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土地价款)达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或50万美元(含50万美元)以上的新建陶瓷产业项目,按土地挂牌出让总价的40%给予扶持。
第五条 对新建的陶瓷产业项目,其生产性用房给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最高50元奖励。
第六条 鼓励税收贡献。陶瓷企业年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达3万元及以上的,按其年度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给予奖励;新建陶瓷企业,自缴纳税收之日起,前三年按年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给予全额奖励,第四年、第五年,按其年度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给予奖励,用于扶持产业发展。
第七条 鼓励规上企业和限额企业。对新增规模以上陶瓷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对新增限额陶瓷企业,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
第八条 鼓励设备引进。对新购置经认定的陶瓷生产设备按以下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10万元至30万元(含30万元)的按购置发票总额(不含税,下同)的10%给予补贴;30万元至80万元(含80万元)的给予15%补贴;80万元以上的给予20%补贴。
第九条 鼓励研发创新。对华宁县境内注册陶企业,自主成立釉色研发机构,并提供给10户以上县内外陶企业使用的,经考核合格,给予5万元资金补助,其研发机构达到国家、省、市级研发机构标准的,按国家、省、市级奖励金额1:1的比例给予配套奖励;对落户华宁县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省级和国家级陶瓷研发机构,正常开展工作一年的,分别给予30万元、50万元资金补助;对国内陶瓷产业设计领域较为突出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以及境内外知名陶瓷产业设计公司来华宁创办设计机构(或分支机构),正常开展工作一年的,最高给予50万元资金补助。
第十条 鼓励高科企业。对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奖励20万元,对通过复评的企业奖励10万元;对获得市级及以上科学技术奖励的科技成果,按获奖项目奖励金额1:1的比例给予配套奖励;对企业研发经费投入,按省科技厅确定的补助名单和补助金额,给予40%补助。
第十一条 鼓励品牌培育。对获得中国驰名商标或国家名牌产品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对获得中国陶瓷行业名牌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获得国家商务部评定的国家文化出口重点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第十二条 鼓励市场营销。支持在华宁开设陶瓷营销中心,开设经营面积100—200平方米(含200平方米)的,经认定,一次性给予每平方米50元补贴;开设经营面积200—300平方米(含300平方米)的,一次性给予每平方米100元补贴;开设经营面积300平方米以上,一次性给予每平方米200元补贴。
第十三条 鼓励上市融资。对华宁县境内新上市陶瓷企业,按省奖励金额1:1的比例给予配套奖励。
第十四条 鼓励企业开拓市场。陶瓷企业统一规范使用华宁区域品牌LOGO,在一线城市设立展示平台或销售窗口面积达到100平米以上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在其他省会城市(副省级城市)设立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在国外具有国际影响的城市设立展示平台或销售窗口的,由牵头部门提出申请,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给予适当补助。
第十五条 鼓励对外交流。在国内市级以上公共文化平台举办华宁陶瓷艺术作品联展、办展的企业或个人,活动中以“云南华宁国际陶都”为主宣传标识,事先经县陶瓷办同意,经认定择优每场次给予不高于3万元的支持;在国外办展的,经认定择优每场次给予不高于6万元的资金支持。
第十六条 鼓励文化挖掘。对正式出版的个人陶瓷作品集印数在1000本以上、页数在50页以上的,经认定,给予不高于1万元奖励;对正式出版的华宁陶瓷艺术专著、文学作品集的,印数在1000本以上、页数在50页以上的,给予不高于3万元奖励。
第十七条 县政府成立陶瓷产业招商引资政策审定领导小组(另行文),具体负责政策审定、兑现等方面的工作。
第十八条 本规定政策兑现需具有在华宁县域内注册、纳税或与申报项目相关的纳税贡献、科技成果转化、诚信证明、产品购销发票(合同)等产业推动作用的佐证材料,经评审,视成效兑付补贴、奖励。
第十九条 本规定中固定资产投资指以货币表现的建造和购置固定资产活动的工作量,不包含土地价款、地上附作物补偿费的投入及流动资金,以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认定数为准。
第二十条 本规定与县内其他政策有重复、类同(类似)的,由企业自主选择,同一企业、同一项目,不重复享受。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试行至2022年12月31日。执行中若遇到特殊情况需调整的,按调整后的政策措施执行。如遇国家、省、市政策调整,从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华宁县投资促进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