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溪市重点产业招商引资若干优惠政策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扩大开放,营造良好投资环境,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政策规定。

第二条 本政策适用于自2017年1月1日起在本行政区域内外来(商)投资兴建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属我市鼓励发展的重点产业范围,并依法纳税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第三条 本政策所称重点产业是指卷烟及配套、矿冶及装备制造(含新材料)、高原特色现代农业、生物医药及大健康、文化旅游、信息、现代物流七大产业,以及我市发展所需要的其他生产经营性产业。分产业达到以下投资标准的,市、县区(高新区)给予扶持:

(一)卷烟及配套:单体项目投资3000万元以上。

(二)矿冶及装备制造:矿冶类单体项目投资2亿元以上;装备制造类单体项目投资5000万元以上。

(三)高原特色现代农业:单体项目投资2000万元以上。

(四)生物医药及大健康:生物医药类单体项目投资5000万元以上;大健康类单体项目投资1亿元以上。

(五)文化旅游:文化类单体项目投资3000万元以上;旅游类单体项目投资1亿元以上。

(六)信息:单体项目投资3000万元以上。

(七)现代物流:单体项目投资2亿元以上。

我市跨越发展所需要的其他生产经营性产业项目,比照上述产业标准予以扶持。以外资形式投入的,按实际投资时的汇率计算。

 

第二章 投资配套政策

 

第四条 用地保障政策

(一)园区土地出让底价可按照不低于所在地《工业用地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所形成的项目协议(合同)价与土地成本价价差由市、县区(高新区)按4:6比例承担。市级补助资金从相关产业发展专项扶持资金中安排。

(二)鼓励企业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方式使用土地,年租金按照出让地价评估后折算到1年期价格确定。推行工业用地出让弹性年期制,出让价格按照相应出让年限评估确定。

(三)对一次性缴纳土地出让金有困难的企业,经批准可分期缴纳,最长不超过一年。

(四)在城市规划区内,对符合城市规划、产业布局的转型升级项目,经批准可改变原土地使用用途。

第五条  税收支持政策

(一)凡符合《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云南篇目录的重点产业招商引资项目,其鼓励类项目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对符合《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和符合《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项目,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六条  财政扶持政策

(一)对国家认定的高新技术项目,从投产之日起,由县区(高新区)分别根据项目形成地方一般预算收入部分,按第一年70%、第二年50%、第三年30%奖补企业,用于支持企业进行科技创新和技术改造,其资金需求列入次年预算安排。

(二)投资总额在本政策规定重点产业项目标准以上的企业,自投产之日起,三年内由县区(高新区)财政按企业缴纳的增值税和所得税形成地方财力留成部分的40%奖励给企业,用于支持企业发展。

(三)对以兼并、收购或其他方式盘活我市重点产业领域破产、停产或长期亏损的国有或集体企业,安置原企业职工30%以上并签订三年以上劳动合同,实际注入资金(大、中企业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小型企业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自投产之日起,三年内由县区(高新区)财政按企业缴纳的增值税和所得税形成的地方财力留成部分的40%奖励给企业,用于企业的技术改造。

(四)投资者办理其投资所需的行政审批手续发生的费用一律实行零收费(按规定要向国家和省缴纳的费用、非行政服务收费以及抚仙湖、星云湖、杞麓湖流域的环境保护费除外)。

(五)鼓励境外企业来玉设立区域总部、研发中心、采购中心、财务管理中心和结算中心等功能性机构。对在我市新设投资项目且实际到位注册资本金100万美元以上的境外企业,市、县区(高新区)按4:6比例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补助不超过300万元人民币。市级补助资金从相关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

(六)对商会(协会)、招商顾问等社会中介及社会人士(不含公务员及财政供养的事业单位人员),达到本政策规定重点产业投资标准的引资人,按项目实际到位资金并形成的投资实物量给予0.5—1%奖励。奖励资金按市、县区(高新区)4:6比例承担。市级奖励资金纳入市招商合作局年度专项经费预算安排,不足部分从次年预算安排中兑现。

第七条  金融服务政策

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招商引资企业的信贷支持,帮助企业落户和发展。不断完善融资担保体系,规范发展融资担保公司,为招商引资企业提供有力的融资担保服务。积极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和引导作用,大力发展私募股权投资、创业投资、产业投资等各类股权投资基金,引导股权投资基金参与重点产业招商引资企业的股权投资。支持有条件的招商引资企业在主板、中小板、创业板、“新三板”上市融资,鼓励其发行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中小企业私募债等,促进企业做大做强。

第八条  人才支撑政策

大力实施人才强市战略,着力引进引领重点产业发展的创新创业人才和团队。对引进到玉溪的院士、“千人计划”海外人才、有影响力的创新创业高层次人才,相关县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可给予办公保障、贷款贴息、资金扶持等优惠,可对其本人及其家属在落户、居住、就医、就学等方面提供专门帮助。各县区(高新区)要制定引得进、留得住的吸引人才政策,对符合条件并经人才领导小组认定的高端人才,其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给予地方留成部分20—80%的奖励补助。

第九条  一事一议政策

对玉溪发展具有战略性、引领性作用,发展潜力大、带动能力强、科技含量高的企业,以及世界500强、中国500强企业在我市投资新办项目可实行特事特办,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可在享受全市相关投资优惠政策的基础上,按照“市级统筹、县区(高新区)为主、集中支持”的原则实行一事一议,在资金、土地及配套服务等方面通过投资协议(合同)约定给予特殊政策支持,并组织专门班子为其协调服务。

 

第三章 投资服务政策

 

第十条对投资项目,市、县区(高新区)及有关部门要从项目签约、申报、核准(备案)、建设直至营运等过程进行全程跟踪服务,主动上门了解项目进展情况,及时帮助协调解决其在建设和生产经营过程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

第十一条 行政审批手续实行并联审批。对于需要多部门审批的投资事项,由发改部门牵头、政务服务中心配合组织相关部门集中审批、同步办理,实行“一站式”办公、“一条龙”服务。

第十二条 行政审批手续实行网上预审。投资者的申报材料可通过远程审批系统上传到政务服务中心办事窗口,根据审批意见将申报资料备齐后进行一次性受理。

第十三条 投资者办理与其投资有关的各项行政审批手续,受理机关一律实行“首问负责制”。投资项目资料齐全、手续完备的,属辖区内办理的手续,有关部门必须指定专人在五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年检事项必须当场办结。

第十四条 教育、卫生计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安、司法等单位,要结合实际给予外来投资者、企业家、管理人员、专业人才及其家属在就学、就医、就业、社会保障、户口迁移、人才聘用、法律服务等方面的优惠待遇。

第十五条 实行招商引资重点企业联系制度。对招商引资重点企业按照属地管理和分级负责的原则,分别由市、县区(高新区)领导和监察部门联系;年纳税额在300万元至1000万元的企业列为县区(高新区)招商引资重点企业;年纳税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企业,列为市招商引资重点企业,由市级领导直接联系。

 

第四章 政策审定和服务

 

第十六条 市政府成立招商引资项目政策审定领导小组,组长由市长担任,副组长由相关副市长担任,邀请有关专家担任顾问,成员由市招商合作局、市财政局、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市监察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市科学技术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商务局、市农业局、市规划局、市政府金融办公室、市文化体制改革与文化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市旅游发展委员会、玉溪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等部门负责人组成。招商引资项目政策审定领导小组成员相对固定,并可根据项目需要相应增加。招商引资项目政策审定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招商合作局,局长兼任主任,财政、法制、监察分管领导兼任副主任,成员从相关单位抽调,具体负责政策审定、兑现和服务等方面的日常工作。

第十七条 招商引资企业的财政扶持政策在市政府产业扶持政策框架内,优先予以兑现;对投资总量大、产业关联度高、经济拉动性强的重大项目扶持政策,按市招商引资项目政策审定小组审议程序,报经市政府批准后,按照分类扶持的原则给予支持。

第十八条招商引资项目政策审定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县区(高新区)报请市审定领导小组审定的招商引资项目及协议(合同)文本,应及时组织审议,提出兑现政策的意见;市法制办应及时对审议意见和协议文本进行合法性审查,并出具法律意见书。政策审定工作结束后,形成审议意见,经审定领导小组办公室签字后报市审定领导小组审定后兑现。

第十九条 本政策涉及市级专项资金纳入各产业当年专项资金预算列支,不足部分纳入次年财政预算,并于次年5月底前兑现。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县区(高新区)新引进本政策未涉及的大项目或新型业态,需要市级政策支持的,可视项目规模及贡献大小,报市政府另行研究。

第二十一条 本政策由玉溪市招商合作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试行至2020年。如遇国家、省政策调整,从其规定。

 

2024年10月23日 1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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